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標準體系夯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制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為了積極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政府會計改革,構建統一、科學、規范的政府會計標準體系和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樓繼偉部長簽署財政部令第78號公布《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稱《基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基本準則》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出臺《基本準則》的背景。
答:多年來,我國在政府會計領域實行的是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的預算會計標準體系,主要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制度等。這一體系是適應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和逐步發展起來的,為財政資金的運行管理和宏觀經濟決策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預算會計標準體系難以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一是不能如實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強資產負債管理;二是不能客觀反映政府運行成本,不利于科學評價政府的運營績效;三是缺乏統一、規范的政府會計標準體系,不能提供信息準確完整的政府財務報告。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有關專家等紛紛呼吁,要求加快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建立能夠真實反映政府“家底”、績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政府會計體系,審計署也提出了相關建議。與此同時,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權責發生制政府會計改革,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重要戰略部署,新《預算法》也對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提出了明確要求。2014年12月,國務院批轉了財政部制定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63號,以下稱《改革方案》),確立了政府會計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具體內容、配套措施、實施步驟和組織保障。《改革方案》提出,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會計規則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礎就是要構建統一、科學、規范的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制定政府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和健全完善政府會計制度,其中,制定出臺《基本準則》是《改革方案》確定的2015年應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
財政部高度重視政府會計準則建設工作,多年來,在推動政府會計理論研究、開展國際經驗交流、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并通過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制度修訂、政府會計改革試點等,為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問:制定出臺《基本準則》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制定出臺《基本準則》,是財政部積極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是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構建統一、科學、規范的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在我國政府會計改革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一是有利于規范政府會計核算,提高政府會計信息質量。《基本準則》繼承了多年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總預算會計改革的有益經驗,吸收了當代政府會計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了當前政府會計改革發展的內在需要,體現了國際公共部門會計概念框架的發展動態,從不同角度明確了政府會計標準體系中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基本原則和方法,構建起了統一、科學、規范的政府會計概念體系,為整合現行政府預算會計制度體系,建立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標準體系奠定了基礎,有利于規范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提高政府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相關性、可比性、及時性和可理解性。
二是有利于夯實財政管理基礎,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基本準則》在完善現行政府預算會計功能的同時,強化政府財務會計功能,在政府會計核算中引入權責發生制原則,對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的概念、信息質量特征,都做出了重新界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從而保證政府資產、負債等信息得以如實記錄、完整反映,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財務狀況,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的資產管理和控制債務風險,有利于健全預算管理基礎,對于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現代預算制度,促進財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三是有利于準確反映政府運行成本,科學評價政府績效。《基本準則》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規范了收入和費用要素,在政府財務報告中引入成本、績效等先進理念,能夠合理歸集、反映政府的運行費用和履職成本,科學評價政府、部門、單位等耗費公共資源、成本邊際等情況,有利于建立并有效實施預算績效評價制度,為科學開展考評政府績效提供扎實有效的信息基礎。
四是有利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基本準則》確立了政府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適度分離又相互銜接的政府會計體系,要求政府會計主體同時提供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能夠全面、清晰反映政府預算執行信息和財務狀況,顯著提升財政透明度,滿足權力機關、社會公眾等對政府財政財務信息全面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的需求,從而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和提高政府決策能力,促進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問:制定《基本準則》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在制定《基本準則》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目標、理清思路。《改革方案》提出,在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核算體系時,要推進政府財務會計與預算會計適度分離并相互銜接,在完善預算會計功能基礎上,增強政府財務會計功能。《基本準則》的制定思路完全遵循了《改革方案》的要求,先構建政府會計的基本框架,以后再逐步完善整個體系。
二是立足國情、借鑒國際。在充分考慮我國政府財政財務管理特點的基礎上,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改革經驗,借鑒了國外有關政府會計改革的最新理論成果。
三是繼承發展、改革創新。充分吸收現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制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中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內容,堅持理論和制度創新,強化財務會計功能,準確反映財務會計信息。同時,注重與預算管理等要求相銜接、相協調。
四是科學立法、公開透明。嚴格遵循部門規章和會計標準制定程序,按照立法計劃形成征求意見稿之后,廣泛征求意見,并通過召開專家座談會、立法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專家意見,對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了反復論證和深入溝通,直到達成共識。
問:《基本準則》在政府會計標準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根據《改革方案》,我國的政府會計標準體系由政府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和政府會計制度組成。基本準則主要對政府會計目標、會計主體、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核算基礎,以及會計要素定義、確認和計量原則、列報要求等做出規定。具體準則主要規定政府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的會計處理原則,具體規定經濟業務或事項引起的會計要素變動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用指南主要對具體準則的實際應用作出操作性規定。政府會計制度主要規定政府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會計報表格式及其編制說明等,便于會計人員進行日常核算。
《基本準則》作為政府會計的“概念框架”,統馭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和政府會計制度的制定,并為政府會計實務問題提供處理原則,為編制政府財務報告提供基礎標準。
問:請介紹一下《基本準則》的主要內容。
答:《基本準則》共六章62條。
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政府會計體系與核算基礎、基本準則定位、報告目標和使用者、會計基本假設和記賬方法等。
第二章為政府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明確了政府會計信息應當滿足的7個方面質量要求,即可靠性、全面性、相關性、及時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實質重于形式。
第三章為政府預算會計要素,規定了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3個預算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和計量標準,以及列示要求。
第四章為政府財務會計要素,規定了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5個財務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標準、計量屬性和列示要求。
第五章為政府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規定了決算報告、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定義、主要內容和構成。
第六章為附則,規定了相關基本概念的定義,明確了施行日期。
問:《基本準則》有哪些重大制度理論創新?
答:《基本準則》是多年來我國政府會計理論研究和改革成果的重要體現,其重大制度理論創新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構建了政府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適度分離并相互銜接的政府會計核算體系。相對于實行多年的預算會計核算體系,《基本準則》強化了政府財務會計核算,即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構成,前者一般實行收付實現制,后者實行權責發生制。通過預算會計核算形成決算報告,通過財務會計核算形成財務報告,全面、清晰反映政府預算執行信息和財務信息。
二是確立了“3+5要素”的會計核算模式。《基本準則》規定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3個預算會計要素和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5個財務會計要素。其中,首次提出收入、費用兩個要素,有別于現行預算會計中的收入和支出要素,主要是為了準確反映政府會計主體的運行成本,科學評價政府資源管理能力和績效。同時,按照政府會計改革最新理論成果對資產、負債要素進行了重新定義。
三是科學界定了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標準。《基本準則》針對每個會計要素,規范了其定義和確認標準,為在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和政府會計制度層面規范政府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提供了基本原則,保證了政府會計標準體系的內在一致性。特別是,《基本準則》對政府資產和負債進行界定時,充分考慮了當前財政管理的需要,比如,在界定政府資產時,特別強調了“服務潛力”,除了自用的固定資產等以外,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文化文物資產、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資源資產等納入政府會計核算范圍;對政府負債進行界定時,強調了“現時義務”,將政府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生的預計負債也納入會計核算范圍。
四是明確了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屬性及其應用原則。《基本準則》提出,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和名義金額,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同時,《基本準則》強調了歷史成本計量原則,即政府會計主體對資產和負債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其他計量屬性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這樣規定,既體現了資產負債計量的前瞻性,也充分考慮了政府會計實務的現狀。
五是構建了政府財務報告體系。《基本準則》要求政府會計主體除按財政部要求編制決算報表外,至少還應編制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現金流量表,并按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同時強調,政府財務報告包括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構建了滿足現代財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財務報告體系。
問:《基本準則》的實施將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管理帶來哪些顯著變化?
答:《基本準則》是政府會計領域一次重大的制度變革,實施《基本準則》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稱單位)財務和會計管理將帶來以下顯著變化:
一是將進一步規范單位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基本準則》要求按收付實現制對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進行會計核算,按權責發生制對資產、負債、凈資產和收入、費用進行會計核算,同時對各個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列示等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對會計信息質量提出了明確的標準,有助于行政事業單位對各項經濟業務或事項進行全面、規范地會計處理,不斷提升單位會計信息質量。
二是將夯實單位財務管理基礎,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實施《基本準則》,有助于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各項預算管理要求,規范收支行為,夯實預算管理的基礎,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有助于單位嚴格落實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全面、真實反映增量和存量資產的狀況,夯實單位資產管理的基礎,完善控制國有資產流失的管理制度,提高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有助于單位嚴格落實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增強公共管理意識,實現資金、資產和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促進單位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將準確反映單位運行成本,科學評價單位績效。《基本準則》要求單位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各項耗費,如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并要求編制收入費用表,合理歸集、反映單位的運行費用和履職成本,從而有助于科學評價單位耗費公共資源、成本邊際等情況,建立并有效實施預算績效評價制度,提升單位績效評價的科學性。
四是將全面反映單位預算執行信息和財務信息,提高單位財務透明度。《基本準則》要求單位在編制決算報告的同時,還要編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現金流量表在內的財務報告,全面反映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各部門還要按規定合并所屬單位的財務報表,編制部門合并財務報告,全面反映部門整體財務狀況,并按照規定進行審計和公開。《基本準則》的實施,將顯著提升單位財務透明度。
問: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如何貫徹實施《基本準則》?
答:《基本準則》相對于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 ,在會計理念、核算基礎、會計處理原則和報告披露要求等諸多方面都有較大的變化,要求各單位充分認識《基本準則》發布實施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強化領導,精心組織,積極做好貫徹實施工作。
一是要強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意識,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加強監督,確保認識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
二是要組織好《基本準則》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確保單位財會及相關人員全面理解《基本準則》,準確掌握《基本準則》的精神、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
三是要加強單位會計信息系統建設,結合政府具體會計準則和政府會計制度的出臺,及時調整和更新會計信息系統。
四是要規范和加強單位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扎實開展資產清查工作,積極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此外,要以《基本準則》實施為契機,進一步重視和加強單位內部控制建設,使之成為管控風險、防范舞弊、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資產安全完整的“防火墻”,確保《基本準則》及其相關具體準則和制度的順利實施。
問:《基本準則》于201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貫徹和執行?
答:《基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落實好《基本準則》,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采取措施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廣泛開展《基本準則》的宣傳培訓工作,引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和會計人員準確理解和認識權責發生制政府會計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深刻內涵,準確把握《基本準則》的各項規定和精神實質。
二是根據《基本準則》加快制定出臺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和政府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標準體系。
三是積極貫徹落實《改革方案》,加快制定出臺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和操作指南,修訂完善相關財務制度,落實相關配套措施等,保證《基本準則》及其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順利實施。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8號——《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樓繼偉
2015年10月23日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統稱政府會計主體)。
前款所稱各部門、各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或者間接發生預算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
軍隊、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單位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不適用本準則。
第三條 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構成。
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財務會計實行權責發生制。
第四條 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政府會計制度等,應當由財政部遵循本準則制定。
第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算報告的目標是向決算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信息,綜合反映政府會計主體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有助于決算報告使用者進行監督和管理,并為編制后續年度預算提供參考和依據。政府決算報告使用者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自身、社會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的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含運行成本,下同)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公共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決策或者進行監督和管理。政府財務報告使用者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債權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政府會計主體持續運行為前提。
第八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按規定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九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同時登記外幣金額。
第十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政府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現金流量等。
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公共受托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報告使用者決策或者監督、管理的需要相關,有助于報告使用者對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會計主體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其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不同政府會計主體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確保政府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不限于以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三章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
第十八條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與預算結余。
第十九條 預算收入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取得的并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入。
第二十條 預算收入一般在實際收到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第二十一條 預算支出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發生并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出。
第二十二條 預算支出一般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支付的金額計量。
第二十三條 預算結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年度內預算收入扣除預算支出后的資金余額,以及歷年滾存的資金余額。
第二十四條 預算結余包括結余資金和結轉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年度預算執行終了,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扣除預算支出和結轉資金后剩余的資金。
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年終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符合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定義及其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政府決算報表。
第四章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
第二十六條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第一節 資 產
第二十七條 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
服務潛力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利用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履行政府職能的潛在能力。
經濟利益流入表現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變現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資源資產等。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經濟資源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條 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和名義金額。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取得時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金額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計量。
無法采用上述計量屬性的,采用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計量。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資產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資產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
第三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節 負 債
第三十三條 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三十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應付政府債券和政府依法擔保形成的債務等。
第三十五條 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六條 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負債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用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負債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
第三十八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三節 凈資產
第三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扣除負債后的凈額。
第四十條 凈資產金額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四十一條 凈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節 收 入
第四十二條 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增加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條 收入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收入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入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
(三)流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四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節 費 用
第四十五條 費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減少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條 費用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費用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
(三)流出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七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章 政府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四十八條 政府決算報告是綜合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的文件。
政府決算報告應當包括決算報表和其他應當在決算報告中反映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政府決算報告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要求等,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政府財務報告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財務報告應當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五十條 政府財務報告包括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由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的報告。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是指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按規定編制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一條 財務報表是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結構性表述。
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附注。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現金流量表。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第五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第五十三條 收入費用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運行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四條 現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五條 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
第五十六條 政府決算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以預算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以財務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核算,包括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各個環節,涵蓋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報告全過程。
第五十八條 本準則所稱預算會計,是指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會計。
第五十九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會計,是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會計。
第六十條 本準則所稱收付實現制,是指以現金的實際收付為標志來確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會計核算基礎。凡在當期實際收到的現金收入和支出,均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于當期的現金收入和支出,均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條 本準則所稱權責發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項的權利或支付款項的義務為標志來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的會計核算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